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修正案...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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