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23680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5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再審之訴至遲應於幾日內之不變期間提起?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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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76條:「再審之訴應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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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6 條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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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76條規定,再審之訴至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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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列舉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