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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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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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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7579
年份:
111年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44 甲、乙與丙想以發起人之身分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與丙若為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之人,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 起人
(B)甲、乙與丙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C)甲、乙與丙須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D)甲、乙與丙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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