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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8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8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44 我國法院於審理民事案件時,得如何適用外國法院的判例?
(A)可以視為法理作為判決基礎
(B)不得加以引用
(C)優先於我國法院判例
(D)與我國法院判例具有同樣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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