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第6 條第1 項對定期勞動契約有所定義,其中所謂「臨時性工作」是指:
(A)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B)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C)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D)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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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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