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民法第 1194 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對於本條之代筆遺囑是否須以同一見證人為筆記、宣讀、講解之爭議,最高法院曾有決 議認定:「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 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 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 得互證所為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為筆記、 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依此敘述,最高法院決議所採之解釋方法為何?
(A)目的解釋
(B)歷史解釋
(C)文義解釋
(D)體系解釋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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