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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0511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10511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3 人民申請出國洽商被駁回,致遭受財產上損害,經訴願被駁回,應如何提起救濟?
(A)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7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C)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7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一律送分
正確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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