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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13608

年份:112年

科目:法學緒論

42. 甲為政府機關編制內員工,利用至花蓮出差開會之機會,虛報出差日數,領取差旅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B)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C)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對於主管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
(D)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得利,擅提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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