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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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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年份:
106年
科目:
民法
42.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稱之為:
(A)不動產役權
(B)農育權
(C)區分地上權
(D)質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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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林鴻凱
B1 · 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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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851 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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