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憲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有關合作社之解散要件與程序,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合作社法「合作社因解散之命令而解散」之規定
未達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B)行政院委託金融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信用合作社之管理,符合憲法第 149 條金融機構依法應受國家管理
之意旨
(C)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時,主管機關得依法指派其他金融機構逕行接管,無事前
聽取社員陳述意見之必要
(D)信用合作社無法健全經營、損及存款人權益,主管機關命其他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時,以該信用合作社
未能適時提供相當資金或擔保為限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合作社因...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解釋字號 釋字第488號 解釋公布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