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 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大法官於此所運用之解釋方法為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目的解釋
(D)歷史解釋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1.歷史解釋-探求主觀(當初立法的人)...
未解鎖
42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
未解鎖
(1) 歷史解釋得參考立法資料以探求法...
未解鎖
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
私人筆記 (共 4 筆)
未解鎖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出:「...
未解鎖
42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出:...
未解鎖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文指出:「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