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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0859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30859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42 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文闡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臺灣地 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 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此種基於平等 原則,將原為法律文義涵蓋之案型,排除於法律適用範圍之外的法律補充,係何種法學方法之運用?
(A)類推適用
(B)目的性限縮
(C)超越制定法之造法
(D)反面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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