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普通傷害致死罪為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C)行為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須要有過失
(D)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與普通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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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應該要加上客觀預見可能性吧不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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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是屬於前階段故意沒錯!但題目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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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加重結果要能預見可能(客觀上能否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