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以下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年資規定,何者錯誤?
(A)勞雇雙方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B)勞工工作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雇當日起算
(C)勞雇雙方於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D)事業單位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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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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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解鎖
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工作年資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