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之追加或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
(B)訴是否變更,端以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三者,於訴訟進行中有無變更以為斷
(C)原告依民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嗣再依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求確認其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為訴之追加
(D)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被告遷讓房屋,嗣改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依實務見解,為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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