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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民航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7735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41 甲、乙因為共同具有過失而導致被害人死亡,依據我國實務見解,兩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
(A)成立過失致死之共同正犯
(B)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
(C)死亡結果與兩人不具因果關係,加上過失不罰未遂,犯罪不成立
(D)刑法未規定此種過失犯,基於罪刑法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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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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