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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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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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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0106 |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0106
年份:
100年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41 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 適用之。」以刑法第 277 條第 2 項前段普通傷害致死罪為例,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B)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有預見可能性
(C)行為人之普通傷害行為不須要有過失
(D)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不須要與普通傷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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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Show Ayu
B1 · 20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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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基本行為,故意。。加重行為具,過失。。當...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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