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退休前,分別將其所有不動產,移轉予其子女乙男與丙女,並與乙、丙二人約定:乙、
丙二人須於甲退休後,按月各給付甲二萬元作為撫養費。但甲退休後,其子乙以甲已
有退休金,只願意給付五千元;其女丙則主張其已嫁人,不負扶養義務。甲揚言要告
乙、丙遺棄罪,請問下列理由何者不正確?
(A)甲主張乙、丙二人觸犯之遺棄罪,係指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者之遺棄罪
(B)甲雖然健康、體能狀況尚佳,但已退休,故得為遺棄罪之行為客體-「無自救力之人」
(C)丙雖已嫁人,但對甲仍有扶養義務
(D)扶養方法不合意僅為民事紛爭,尚不成立遺棄罪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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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符合無自救能力之人的依據要從哪裡...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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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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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甲主張乙、丙二人觸犯之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