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問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勞工每 7 日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但按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所實施之「四週變形工時」,得以 2 週內給予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B)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實施的「八週變形工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C)所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全部都可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2 項實施的「二週變形工時」,得將其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D)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2 週工作時數原則不得超過 84 小時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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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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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已修訂(第30條第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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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0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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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到底錯在哪...看了法條有看沒有懂D...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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