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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貨運服務:民法#71222 | 科目:鐵路◆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貨運服務:民法#71222

年份:107年

科目:鐵路◆民法

4. 甲、乙、丙、丁、戊五人持同一款式之開山刀向庚尋仇,結果致庚死亡,但法醫驗傷 結果,庚之傷除了左頸動脈之一刀為致命傷外,其餘之刀傷均非致命原因。則甲、乙、 丙、丁、戊五人應如何負損害賠償責任?
(A)因為無法確知何人所為,因此均不用負責
(B)因為無法確知何人所為,各負1/5賠償金額
(C)因為無法確知何人所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D)因無法確知何人所為,由五人依財務狀況,比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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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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