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函請友人甲幫忙找尋房屋,甲接獲乙之來函後,即以信函回覆乙,表示願意將其所有 之閒置新屋,按新臺幣1千萬元售於乙,甲於信函發出後,因遭遇車禍死亡,丙為甲 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要約,因其死亡而失其效力
(B)甲之要約送達乙之住處時,仍發生要約之拘束力
(C)乙若中意甲之房屋,表示願意購買,丙得主張因甲死亡,買賣契約不成立
(D)乙接獲要約後無意購買,但其友人丁願意購買,乃以丁自己之名義回函承諾,願按要 約之價格購買甲所有之房屋,丙、丁間買賣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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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信→非對話意思表示4.乙函請友人甲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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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之意思表示,已通知達到發生效力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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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發出信函回復,應為要約行為,而非要約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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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5條第2項參照 表意人於發出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