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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24000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4 無過失之甲以「為乙之保證人」的意思與丙訂定保證契約,但在保證契約內卻寫成「為丁之保證人」。 試問:甲之意思表示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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