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34592
年份:10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4 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若另有損害欲請求賠償,應如何提起?
(A)不得在行政訴訟中主張損害賠償
(B)得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C)須另行提起國家損害賠償訴訟
(D)由原告自由決定向行政法院或民事法院合併提起
正確答案:B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所以國賠部分,走行訴可以合併請求國賠,走...
未解鎖
第 7 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