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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年份:108年

科目: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39. 甲建築師承攬朋友乙自宅的建造工程,工程完成並且交付後,乙卻遲遲不給付報酬予 甲,甲念及朋友一場,兩年半後始向乙請求,求償未果,甲因此至法院訴請乙給付此 筆報酬,訴訟中,乙卻抗辯時效已過,該抗辯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一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B)無理由,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C)無理由,時效應為五年
(D)有理由,承攬為短期時效之特別規定,二年內不行使者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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