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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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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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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8764
年份:
103年
科目:
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39. 下列哪一項行政處分之瑕疵,不得因補正而治癒? (甲)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乙)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丙)處分書 漏未載明處分機關;(丁)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未給予
(A)甲丙
(B)乙丙
(C)丙丁
(D)乙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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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夢想起飛
B3 · 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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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甲)行政處分作成時漏未記明理由→補正(...
(共 8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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