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26604
年份:114年
科目: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39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如要派單位違反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要派單位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B)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0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C)如要派單位逾期不與派遣勞工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要派單位受領派遣勞工勞務日起成立勞動契約
(D)派遣勞工因而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