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38.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之賠償金額範圍為: (A)以賠償事故全部之損害為限 (B)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C)以賠償事故發生時,保證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D)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月可得報酬乘以十二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