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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834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8346

年份:103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38 下列關於遺棄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遺棄子女的行為,依照刑法第 295 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B)刑法第 293 條之遺棄,限於積極的移動棄置或阻絕救助機會
(C)遺棄罪章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其人無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
(D)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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