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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年份:109年

科目:法學緒論

37.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拒絕作證?
(A)被告的哥哥
(B)被告的前夫
(C)被告的曾祖父
(D)被告的堂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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