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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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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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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
科目:
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年份:
109年
科目:
法學緒論
37.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人不得拒絕作證?
(A)被告的哥哥
(B)被告的前夫
(C)被告的曾祖父
(D)被告的堂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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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柯吉霸(109經濟部國營企管組正取~謝謝各位摩友的幫忙)
B3 · 2020/10/20
推薦的詳解#4327337
未解鎖
覺得這題如果真的背不起來的話,就想......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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