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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86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5886

年份:9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7 由法條相互間,或法條與法典間之關聯性,從事解釋法條的方法,稱為: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體系解釋
(D)目的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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