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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 科目: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試_一般類組:法學緒論概要#91190

年份:109年

科目:法學緒論

36.某甲於 15 歲生日當天立第一則遺囑,17 歲生日當天另立第二則遺囑,24 歲時立第三則遺囑並同時 撤回第二則遺囑,26 歲時因癲癇症受監護之宣告,27 歲時立第四則遺囑並以之撤回第三則遺囑。某甲 28 歲時不幸車禍身亡,則應執行何遺囑?
(A)第一則
(B)第二則
(C)第三則
(D)第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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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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