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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6 甲基於殺害的意思將乙從高橋上推下,想要讓乙溺斃,未料乙頭部直接撞到橋墩而死亡,這在刑法上被 稱為:
(A)客體錯誤
(B)打擊失誤
(C)可罰性錯誤
(D)因果歷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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