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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 科目: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年份:99年

科目: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36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關於未滿18歲之人,法律並無規定,應運用下列何一方法加以解釋?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當然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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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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