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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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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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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年份:
99年
科目: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36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關於未滿18歲之人,法律並無規定,應運用下列何一方法加以解釋?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當然解釋
(D)目的解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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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郭麗珠
B2 · 2017/06/12
推薦的詳解#2262550
未解鎖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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濃濃
B1 · 2017/05/24
推薦的詳解#2210663
未解鎖
為什麼答案是B???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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