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當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有誤,或為數次之表示有誤時,依法律規定應
如何認定?
(A)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B)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數字為準
(C)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平均額為計算
(D)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
最高額為準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4 條 (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