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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85 |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85

年份:108年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35.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如他方已為全部或一部 之對待給付者,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A)請求對方仍應依比例為給付
(B)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為對待給付
(C)依締約上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D)請求對方替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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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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