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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929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9294

年份:10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5 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以內聲明不服,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一年內
(B)自遲誤起另加三個月
(C)原救濟期間加倍
(D)六個月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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