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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704 | 科目: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704

年份:102年

科目: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35 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依據我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B)非公務員教唆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C)公務員幫助非公務員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D)公務員利用公務員為自己收受賄賂,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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