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應遵循之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意旨,
下列何者非屬依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所應增訂之程序?
(A)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
並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及舉行公聽會
(B)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
送達
(C)主管機關作成核定應說明採納及不採納利害關係人意見之理由
(D)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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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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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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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解釋爭點整理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