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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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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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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5887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5887
年份:
96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4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根據此一規定,凡未滿十八歲者,即為未成年。這是何種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結果?
(A)體系解釋
(B)反面解釋
(C)歷史解釋
(D)擴張解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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