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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緒論#4388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基層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法學緒論#4388

年份:98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4 司法院釋字75號解釋表示,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此種法律解釋方法稱之為:
(A)文義解釋
(B)歷史解釋
(C)目的解釋
(D)當然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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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5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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