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郵政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A公司於98年6月至12月經營遞送信函業務,經交通部於98年6月15日及9月20日派員查證屬實,乃依上開規定於98年12月5日及99年1月5日分別處A公司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分別通知A公司停止營業行為。試問99年1月5日裁罰之適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第二次罰鍰處分為執行罰
(B)違法,違反誠信原則
(C)違法,違反比例原則
(D)違法,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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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A公司於98年6月~12月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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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依據:處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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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5之裁罰係針對9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