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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 專技高考_律師(第一試):綜合法學(一)(行政法)#9555 | 科目: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 專技高考_律師(第一試):綜合法學(一)(行政法)#9555

年份:100年

科目: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4依郵政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未經中華郵政公司委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A公司於98年6月至12月經營遞送信函業務,經交通部於98年6月15日及9月20日派員查證屬實,乃依上開規定於98年12月5日及99年1月5日分別處A公司罰鍰新臺幣10萬元,並分別通知A公司停止營業行為。試問99年1月5日裁罰之適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法,第二次罰鍰處分為執行罰
(B)違法,違反誠信原則
(C)違法,違反比例原則
(D)違法,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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