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33. 消滅時效的利益: (A)得事先約定拋棄 (C)事先事後均不得約定拋棄 (B)不得事先拋棄但得事後拋棄 (D)事先事後均得約定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