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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3966 |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3966

年份:98年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33.甲有配偶乙及子女丙、丁、戊三人,丙已婚育有子女己、庚二人。設丙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A) 乙丁戊各分得遺產之三分之一
(B)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各得四分之一
(C)乙分得遺產之二分之一,丁戊己庚則各得八分之一
(D)乙丁戊己庚各得遺產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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