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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08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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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1年 -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08734 |
科目:
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1年 - 1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約僱人員甄選試題_一般類組、身心障礙:法學緒論概要#108734
年份:
111年
科目:
法學緒論
33.甲乙共有一筆座落於台中市的土地。乙之住所在新北市,甲之住所在台南市,但因工作緣故暫時居 住於高雄市。乙欲分割該共有土地,遭甲拒絕,請問乙應向哪個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A)新北地方法院
(B)台南地方法院
(C)台中地方法院
(D)高雄地方法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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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whappy501
B1 ·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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