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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年份:106年

科目:民法

33.有關住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並設定戶籍於該地,即為住所
(B)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C)住所無可考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D)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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