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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1 普通考試_各科別:綜合知識測驗(二)(法學緒論)#3168 | 科目:普考◆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1 普通考試_各科別:綜合知識測驗(二)(法學緒論)#3168

年份:94年

科目:普考◆法學知識

33.使用法律條文,對某一用語加以解釋,例如憲法第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稱為:
(A)行政解釋
(B)立法解釋
(C)司法解釋
(D)學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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