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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15632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法學緒論)#15632

年份:10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3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4 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結婚之時,甲男已有 BMW 重機 1 輛,存款 6 百萬元;乙女 則有房屋 1 棟,鋼琴 1 台。婚後,甲男購置汽車 1 輛供上班、居家生活所用;乙女則在家教授鋼琴貼補家 用,並購置輕型機車 1 輛作為代步工具。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不得算入剩餘財產?
(A)乙女教授鋼琴的收入
(B) BMW 重機
(C)汽車
(D)輕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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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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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婚前財產,前跟後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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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好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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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30-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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