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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929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行政法概要#9294

年份:10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33 相對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即已知悉處分理由,而書面行政處分仍記明理由,其效果為何?
(A)自始無效,因記載無須記載之事項
(B)得撤銷,因浪費行政資源
(C)應補正,不應記明之理由應予刪除
(D)對處分之效力無影響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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