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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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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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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5649 |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5649
年份:
103年
科目:
關務四等◆法學知識
3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4 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結婚之時,甲男已有 BMW 重機 1 輛,存款 6 百萬元;乙女 則有房屋 1 棟,鋼琴 1 台。婚後,甲男購置汽車 1 輛供上班、居家生活所用;乙女則在家教授鋼琴貼補家 用,並購置輕型機車 1 輛作為代步工具。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不得算入剩餘財產?
(A)乙女教授鋼琴的收入
(B) BMW 重機
(C)汽車
(D)輕型機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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