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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9417 |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9417

年份:101年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

33 甲向乙訂購珍珠項鍊一條,甲與乙並約定由乙直接向第三人丙提出給付,丙對乙有直接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甲與乙仍得隨時撤銷丙所取得之利益
(B)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丙得請求乙向自己提出給付,但乙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丙
(C)在丙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後,乙得向丙請求給付項鍊之價金
(D)甲與乙所締結之買賣契約為負擔契約,對第三人丙不生效力,丙不得對乙直接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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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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